索引號 | 620721050/2025-00069 | 發文字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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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發布機構 | 肅南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形式 | 責任部門 | ||
生成日期 | 2025-05-27 15:05:00 | 是否有效 |
2025年5月,縣政府辦公室印發《肅南縣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肅政辦發〔2025〕10號),現將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為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推進全縣現代畜牧和鄉村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農牧民群眾大力發展畜牧和鄉村旅游產業,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鄉村振興產業的信貸支持,結合工作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包含十二條,由縣財政統籌資金用于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貸款貼息,扶持全縣農牧戶發展細毛羊、品種肉(奶)牛、肅南牦牛和發展新(改)建鄉村民宿、新(改)建農(牧)家樂、新(改)建個體門店。
第一條、第二條提出貼息貸款的目的意義和有關要求。
第三條適用范圍及貼息額度:
(一)細毛羊
1.細毛羊核心群。對全縣被認定為細毛羊核心群的養殖戶,給予5-20萬元的貼息貸款(細毛羊年末存欄能繁母羊80只給予5萬元貼息貸款,80只以上每增加10只增加1萬元的貸款額度),貸款利息由縣財政全額承擔。
2.其他細毛羊養殖戶。對全縣未納入細毛羊核心群的養殖戶,給予5-20萬元的貼息貸款(細毛羊年末存欄能繁母羊80只給予5萬元貼息貸款,80只以上每增加10只增加1萬元的貸款額度),縣財政按1.7%的年利率承擔利息,剩余利息由貸款戶承擔。
(二)品種肉(奶)牛:對全縣飼養品種肉(奶)牛能繁母牛的養殖戶,給予10-30萬元的貼息貸款(10頭給予10萬元貼息貸款,10頭以上每增加1頭增加1萬元的貸款額度),肉(奶)牛品種以西門塔爾牛、安格斯牛、魯西黃牛、褐牛、荷斯坦牛、娟姍牛等為主,貸款利息由縣財政全額承擔。
(三)肅南牦牛:對全縣飼養肅南牦牛能繁母牛的養殖戶,給予10-30萬元的貼息貸款(30頭給予10萬元貼息貸款,30頭以上每增加2頭增加1萬元的貸款額度),縣財政按1.7%的年利率承擔利息,剩余利息由貸款戶承擔。
(四)新(改)建鄉村民宿:根據《肅南縣扶持建設鄉村民宿、農(牧)家樂及個體門店貼息貸款補助標準(試行)》要求,對肅南縣境內集中新建且在當年被縣農業農村局確定為鄉村振興重點區域的鄉村民宿,并按照鄉(鎮)整體規劃設計完成主體結構建設任務的經營戶每戶給予30萬元的貼息貸款,貸款利息由縣財政全額承擔。對肅南縣境內已建鄉村民宿開展改造提升的經營戶每戶給予10萬元的貼息貸款,縣財政按1.7%的年利率承擔利息,剩余利息由貸款戶承擔。
(五)新(改)建農(牧)家樂:根據《肅南縣扶持建設鄉村民宿、農(牧)家樂及個體門店貼息貸款補助標準(試行)》要求,對肅南縣境內新建農(牧)家樂,按照鄉(鎮)整體規劃設計完成主體結構建設任務且正常營業達到半年以上的經營戶每戶給予30萬元的貼息貸款,貸款利息由縣財政全額承擔;對肅南縣境內改造提升現有農(牧)家樂并符合建設補助標準的經營戶每戶給予10萬元的貼息貸款,縣財政按1.7%的年利率承擔利息,剩余利息由貸款戶承擔。
(六)新(改)建個體門店(含銷售和餐飲):根據《肅南縣扶持建設鄉村民宿、農(牧)家樂及個體門店貼息貸款補助標準(試行)》要求,對肅南縣境內新建個體門店且正常營業達到半年以上的經營戶每戶給予5-30萬元的貼息貸款,貸款利息由縣財政全額承擔;對肅南縣境內改造提升現有個體門店并符合建設補助標準的經營戶每戶給予3-12萬元的貼息貸款,縣財政按1.7%的年利率承擔利息,剩余利息由貸款戶承擔。
第四條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貸款由金融機構按程序審批發放,金融機構要在遵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扶持信貸政策的前提下,盡量減少貸款審批程序,降低擔保抵押條件,縮短審批時間,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脫貧戶、監測戶和殘疾人家庭。
第五條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貸款貼息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用于扶持養殖戶發展細毛羊、品種肉(奶)牛、肅南牦牛;扶持符合條件的經營戶在肅南境內新(改)建民宿、新(改)建農(牧)家樂發展鄉村旅游業;扶持符合條件的個體經營戶在肅南境內新(改)建個體門店發展實體經濟,上述貸款不得用于婚喪嫁娶和房屋、車輛購置等消費支出和用于化解債務等其他消費。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戶是指在境內發展鄉村振興產業并符合產業導向和申請條件的城鄉貸款戶,細毛羊、品種肉(奶)牛、肅南牦牛貸款貼息期限為該辦法實施有效期,貼息期限最長為3年;新(改)建鄉村民宿、新(改)建農(牧)家樂、新(改)建個體門店貸款貼息期限為3年;貼息期內貸款戶不重復享受貼息貸款。
第七條貼息資金申請程序:
細毛羊、品種肉(奶)牛、肅南牦牛:符合規定條件并按照程序已辦理貸款的養殖戶,向村委會提出貸款貼息申請,經村委會初審后報鄉(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復審,鄉(鎮)畜牧獸醫工作站復審后報鄉(鎮)政府審查并公示,審查內容包括貸款人身份、個人征信、貸款金額、貸款用途、牲畜養殖臺賬、動物疫病免疫臺賬、實地核查數據等。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審核審批。
新(改)建鄉村民宿、新(改)建農(牧)家樂、新(改)建個體門店:符合規定條件并按照程序已辦理貸款的經營戶,向村委會(社區)提出貸款貼息申請,經村委會(社區)初審后報鄉(鎮)政府審查并公示,審核內容包括貸款人身份、個人征信、貸款金額、貸款用途、實地核查數據等。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分別報縣文旅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審核審批。
第八條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撥付:
審核審批后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依據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貼息明細,按季向金融機構撥付貼息資金,用于貸款戶結息。
第九條對提供虛假材料套取貼息資金、不按申報用途使用貸款,以及貸款受益期間牲畜數量少于借貸時牲畜數量的養殖戶和無法正常營業的經營戶不予貼息或追回貼息資金,并由金融機構收回發放的貸款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記入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明確各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縣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縣文旅局、縣財政局、金融機構的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十二條本《辦法》的有效期為3年以及最終解釋權歸縣農業農村局、縣文旅局、縣市場監管局所有。